新安晚报 安徽网 从5月6日起至6月5日,《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集意见。今后,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结果,可约谈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而对于问题整改不力、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任务的被督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其所在地党委、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配备专职督学
据了解,当前,安徽督学队伍专业化既面临督导队伍老龄化、兼职为主、专业知识薄弱等的问题,也面临督导工作内容过于宽泛、不够细化、缺少督导标准、缺少入职资格和专业技术等级制度等体制机制方面障碍。
因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根据教育督导工作的性质与需要,配备专职督学。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兼职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聘任,连续聘任不得超过三个任期。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实施督导的督学与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近亲属关系;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在被督导单位工作;或是从被督导单位离职不满三年等情况,应当回避。
阻挠、干扰教育督导 相关负责人将被问责
根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督导形式方面,教育督导机构可以采取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等形式实施教育督导。教育督导机构应每一年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组织一次综合督导,每三至五年至少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实施一次综合督导。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
督导意见书应当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结果,可以约谈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报送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备案。对问题整改不力、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任务的被督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其所在地党委、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不合格,阻挠、干扰和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的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被取消任命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还对被督导单位、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及督学违反条例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出现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打击报复督学或反映情况人员等情况,将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处理的建议。
与此同时,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或者督学出现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等情形,则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
提醒:
从5月6日起至6月5日,您可以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三处(邮政编码230031);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349841572@qq.com。
新安晚报 安徽网 记者 姚一鸣
编辑 许大鹏
